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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出台的相关背景 
      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并连续发布了相关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该等规范是在《会计法》的指导之下制定的,体现了《会计法》中关于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该等规范的发布,对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改变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乏力、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企业内部管理散乱的现状,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部控制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性质。
    随后,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上海(2006-06-05)证券交易所、深圳(2006-09-25)证券交易所等从不同角度对加强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单纯依赖会计控制已难以应对企业面对的市场风险,会计控制必须向风险控制发展;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内部控制要求也有待于进一步协调,以便为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价提供统一标准。
    为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2006年7月6日,财政部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正式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旨在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原计划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但由于随后爆发了国际金融危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执行日期相应推迟。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同时,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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